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财经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基地建设与发展,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财经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为宗旨,以首都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领域,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以及国际交往的重要功能,为推动国家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地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指导建设;对基地开展研究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基地建设项目经费资助;促进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四条 财经研究院负责基地的运行,在中央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指导下进行具体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基地成立理事会。由学校分管副校长、科研处处长、财经研究院院长以及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对基地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
第六条 基地成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核鉴定研究成果并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对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监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执行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基地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聘任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管理人员;制定已批准的经费支出计划;向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事项动议;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负责其他事项。
三、人员管理
第八条 基地研究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构成,并以专职人员为主体,除基地固定科研人员外,实行流动式的科研人员管理体制。兼职科研人员带课题进基地,课题完成后离开基地。
第九条 基地积极创造条件,聘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与基地工作;同时积极推荐基地专家到党政机关挂职、任职、兼职。
第十条 基地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对决策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人员,按照相关奖励性绩效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基地办公室由研究院科研管理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以及图书资料、简报与内参等具体工作。
四、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充分整合科研资源,凝聚一批高水平的研究人才,致力于搭建服务教学、科研及社会的科研平台;确立特色鲜明且与首都发展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组织科研项目、产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学科优势,追踪北京财经领域最新动态和前沿问题,以基地研究项目为依托,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组织名家和名师论坛,加强学术传承与创新引领,激发师生学术动力,同时吸收相关领域的优秀博士生、硕士生进入课题组,培育北京财经研究领域后备人才和咨政研究团队,成为国内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基地与北京市相关财经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发挥基地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扩大基地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积极创新研究方法,推进跨学科平台建设,加强学术交流,提升科研水平。
第十五条 资料信息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强专业数据库、案例库和信息平台建设,收集整理与北京市财经发展相关的信息资料,实现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各相关研究基地的资源共享;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且日常维护非常完善的基地网站,作为基地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主动承担政企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聘请北京财经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鼓励基地学术骨干担任北京财经部门顾问等措施,建立与北京市决策部门的合作关系,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更好服务首都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财经类咨询服务基地。
第十七条 《财经简报》。基地编制《财经简报》,定期向校内外进行报送。
第十八条 《财经内参》。基地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经内参》,内容主要围绕北京财经重大问题和民生热点问题,服务北京高质量发展。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经费管理,参照北京市、学校科研处及财务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基地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北京财经研究基地”。
第二十一条 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按要求和需要,基地及时向北京市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工作总结、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估考核。基地综合评估为5年一个周期,同一建设周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地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提倡扎根实践的优良学风;基地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地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基地建立保密制度,相关人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行,2017年3月修订的《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管理条例》、《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财经研究基地岗位工作职责》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基地所有。
财经研究院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