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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研究院低值易耗品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1日   浏览次数:[]

为加强研究院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保证研究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 20号)、《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 号)等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一条低值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资。其中低值品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下)不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设备及家具等,如低值打印机、低值桌椅等。易耗品是指使用中易损耗的物品,如零配件、电池模块等。

第二条各科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及行政的实际需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于每年年底认真按时上报下一年的物品需求计划,经分管副院长审查报院长后,最终由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购买的,也应按上述流程进行审批。采购流程按照《财经研究院物品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条购入低值易耗品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验收,并凭据合法票据和明细清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各科室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在学院相应台账进行登记。研究院资产管理员应认真做好入库、出库的台账记录督促管理,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每年对本院低值易耗品须全面清查一次。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或其他情况需报废的,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 号)和《关于<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校发〔2018〕101 号)中关于处置要求和处置权限等相关规定,经办公室提交院务会通过后进行处置报废。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按照损坏物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第七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经研究院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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