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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研究院院务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1日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研究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校党字【2021】3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务会制度是保证研究院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研究院通过院务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党的建设、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院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院务会讨论决定研究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党的建设的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研究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3.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二)事关研究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研究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研究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四)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五)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六)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院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六条院务会成员为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

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院务会议题由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和副院长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八条院务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院务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研究院办公室。研究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院务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院务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院务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院务会决策的,院长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院务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院务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院务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院务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研究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务会汇报。研究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研究院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务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七条研究院办公室负责院务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及有关材料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院务会成员签定,如需签发,由院长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接受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定期对研究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贯彻执行院务会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研究院党员中层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财经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财经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财经研究院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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