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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研究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1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研究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水平,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号)、《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字〔2019〕46 号),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研究院坚持和完善研究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研究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研究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对研究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党的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研究院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

4.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5.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评聘;

6.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实施,研究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研究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8.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9.研究院办公用房、实验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研究院安全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研究院教职工考核、奖励与处分,绩效等收入分配事项安排;

12.研究院及研究院以上的各类表彰、评选、荣誉等事项的评审、推荐等事项;

13.研究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研究院重要干部和骨干教师的确定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人事事项。包括:

1.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的任免;

2.研究院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级或岗位确定;

3.研究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新进教职工的聘用;

4.研究院涉及教学、科研、人事等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研究院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和上报的院级后备干部人选;

6.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研究院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或项目申报。包括:

1.学科建设项目、研究项目、教学项目;

2.实验室建设项目;

3.国内外合资、合作和对外交流;

4.教学基地、科研基地、实习基地等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研究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包括: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调整;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使用,单项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的临时性支出;

3.重大捐赠及其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需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干部任免规定,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并以此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1.会议形式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教职工大会、院务会议、各类委员会会议。

2.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3.会议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内容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议题材料经研究院负责人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会议决策人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

4.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5.会议依据议题内容由研究院院长或书记主持。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达到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应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

1.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表达意见。

2.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会议决定干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研究院党政一把手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可为纪委委员、研究院有关科室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师生代表等,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4.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集体决策规则

1.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研究院党政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

2.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各类委员会议集体决策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务会议决策事项应在充分听取大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最后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监督

(一)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研究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后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研究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二)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在研究院大会上予以公开。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研究院教职工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或研究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或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的。

3.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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