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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财经研究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保证评审与聘任结果公平公正,不断促进研究院教师的科研、教学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依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校发〔2019〕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审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评审条件不低于学校制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研究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评审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研究院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综合考评原则。师德高尚、严谨敬业,科研质量与发表层次高,教学和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积极参与研究院、学校公共服务等是综合考评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2. 坚持对研究院与学科贡献度优先原则。在具备同等评审条件下,对研究院科研成果贡献度,对研究院科研团队、科研梯队建设、教学贡献度和相关公共服务投入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团结合作,关心和支持研究院的建设与事业发展。

第五条任职资格

1. 申报人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

2.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7〕39号),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来校首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3. 申报人的中级职称任职年限不得低于2年,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0月31日。新入职教工有6个月试用期,中级职称任职起始时间以学校认定时间为准。具有博士后经历的申报人来校工作不得低于1年,来校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0月31日。按后补学历申报的人员,从取得规定学历后计算-任职年限;

第六条教学要求与评价

1. 实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近3年发生过教学事故者,或虚报教学时数者不得参评。

2. 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须讲授本科课程,近三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三年平均计算)。教学质量评估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如来校未满三年,按实际来校时间平均计算。(科研岗不作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七条科研要求与评价

1. 申报人要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若同一作者有两个及以上署名单位,要求中央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 申报教学科研系列教学科研岗、科研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期间科研成果应满足学校三篇外审代表作的基本要求;3年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按3年平均计算),如来校未满3年,按实际来校时间平均计算。

3. 申报人科研成果统计时间从任现职起至申报当年6月30日止(若A类及以上学术刊物论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在参评材料公示前发表或立项,可以在申报人向职改办提出纸质申请后予以确认)。论文、著作的校样和通知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参评。校外申报人科研成果统计时间依据学校当年相关通知确定。具有博士学位的校内申报人,其来校考察期内以“中央财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科研成果在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予以确认。调入我院的教职工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入职我校前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可予以确认。

4.申报人所报成果要与申报系列相一致;连续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要有新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且成果要与申报系列相一致。

5. 科研成果评价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学校和研究院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即教师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5项(含)以内的成果,代表作成果包含论文、著作、教材等。评委以代表作质量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综合考虑任现职以来科研成果清单和任现职以前科研成果清单等评价申报人的教学科研水平。

6. 被认定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或对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评。

第八条管理服务与评价

积极参与研究院的公共服务工作,积极承担研究院教学、科研、国际交流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破格申报要求

破格申报必须满足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破格申报人若不满足任职年限要求,则必须具有博士学位。破格申报需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 教育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锐意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显著,教学成绩突出,深受广大学生欢迎,并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两项:(1)近三年内,至少4个学期的教学评估成绩排在全校教师前10%。(2)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获得者;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高等教育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3)获得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称号,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称号。(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5)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下同;通讯作者的认定仅适用于 2019 年1月1日后发表的外文期刊论文,同一篇论文只认定一位通讯作者)在A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6)任现职以来,获得北京市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二等奖。

2. 追踪学术前沿,立足创新,科研业绩突出,科研成果丰硕,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作为第一作者在 AA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A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被SCI、SSCI 收录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不含重复收录文章);(2)任现职以来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

3.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在某一研究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推崇。

申请上述第3条破格条件的申报人须于学校规定时间前向校职改办提出个人申请。申报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后,上报职改办,职改办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破格申报资格根据第3条规定进行评审。按照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日程安排,破格评审程序须在有限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接受个人破格申请。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研究院成立专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者5-9名组成,研究院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当然委员并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1.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为:思想觉悟高,公道正派;教学效果优良,学术水平高;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条件;组织评定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审议并确定高级技术岗位职责和任务;推荐本单位教师申报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人选;受理复议及申述申请及岗位评审中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根据研究院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师资建设需求,以学科发展为导向,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遴选形成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党政联席会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各研究室或团队的正高级职称教师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学科领域的校外知名教授参加。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1. 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信息。

2.研究院接受申报申请,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3.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评议实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外审代表作制度。

4. 申报人向评审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

5. 评审委员会议定本院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外审代表作制度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论著3篇(部)(属于合作的要求明确本人具体完成的部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外审代表作范围限论文、著作和教材三类。

(一)论文(著)摘要

申报人在线提交代表作原件扫描文件,并同时填写关于代表作2000字左右的摘要(3 篇合计)。

(二)校外专家评价

研究院委托校外专家对申报人代表作进行鉴定。评价采取双向匿名的方式,专家鉴定材料不与申报人见面。

(三)主要学术成果目录

为使代表作鉴定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有较全面的了解,在送交给外审专家的材料中,将同时提供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清单,请申报人于在学校规定时间前完成科研成果网上登记,并到科研处完成包括横向课题在内的课题立项相关手续。科研成果清单由我校科研管理系统统一出具。

(四)外审代表作评审结果与程序处理

研究院将委托三位专家对代表作进行鉴定,对每位申报人的代表作,根据评审结果的不同,分别做如下程序处理。

1. 如果有3份或2份专家鉴定意见为达到参评要求,则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2. 如有2份或3份专家鉴定意见为未达到参评要求,则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第十四条评审投票规则

1.评审组织到会委员应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当年评审限额由党政联席会根据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结合研究院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师资建设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2.投票规则根据学校当年相关通知要求及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3. 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有关费用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交纳相关评审费用。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缴纳代表作专家鉴定费1500元(500元/份)。申报人到研究院领取职称评审缴费三联单后,将以上费用直接交到财务处,并于缴费完毕后将“部门对账”一联交回研究院。专家鉴定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外审专家。

第五章聘期和考核

第十六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聘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院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申述及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关申诉和争议的处理,研究院公开申诉的具体联系人、电话、邮箱等信息,确保申诉渠道畅通。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财经研究院所有。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过研究院全体教师讨论,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实施。

财经研究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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