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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三条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学校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教职工考勤管理主要由各二级单位(含各单位、部门,下同)负责。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作为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肃对待,依规执行。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后生效。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工作。

人事处、监察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三章 考勤要求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按照学校及所在单位要求按时参加教学、科研、党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各二级单位应做好考勤记录。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教学管理部门的安排开展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课的,应按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请假或调课;迟到或无故不到影响上课的,按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度,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网络和教学服务保障等特殊岗位的坐班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专职中层领导干部、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双肩挑”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坐班制度。教学科研单位的“双肩挑”中层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坐班或轮流坐班制度。“双肩挑”干部应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关系,保证对管理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教职工派出或借到校外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人事处审批,中层干部还须报组织部批准。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一次性请病假2天(含)以上的,须提供校医院、合同医院或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无相应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既无诊断证明又未及时请假的,按旷工处理。因重病、急病等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或病情稳定后补办请假手续。

一次性连续请病假6个月以内(含)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诊断证明的建议休假天数酌情批准,其中年累计超过14天的,须书面报人事处备案;一次性连续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书面报人事处批准。

病假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仍须按请假流程和要求办理。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或患传染性疾病的,病愈后申请复工须提交我校合同医院或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如在复工后试工期(3个月)内因原病患复发或未痊愈请病假的,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教职工因事请假的,需事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教学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按《中央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校发〔2017〕73号)执行,出国(境)为3个月及以上的按《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出国(境)进修办法》(校发〔2015〕124号)执行。

一次性连续请事假5天以内(含)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其中全年度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须书面报人事处备案;一次性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10天以内(含)的,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书面报人事处批准;一次性连续请事假10天以上或全年度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前,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连续10天以内(含)的婚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去世,可以申请5天以内(含)的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需要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生育的女教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外,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男教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女教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书面报人事处备案。女教工产假期满,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须按病假或事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女教工子女未满1周岁的,可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 病假(含工伤假)、婚假、探亲假、产假的计算,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安排的假日。丧假、事假的计算,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假日,与此相关的天数均指工作日。

产假原则上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起算,最早可从产前15天起算。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还须执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字〔2016〕34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病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连续病假满2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本人国家基本工资的90%发放;连续病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照本人国家基本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连续病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照本人国家基本工资的80%发放。

全年度病假累计14天以内(含)的,各项薪酬待遇不变;14天以上的,从第15天起,每天按照当月校内各项津补贴之和(绩效工资改革后纳入基础性绩效的津补贴项目,下同)的1/31比例予以扣除。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相关规定,可申请停工留薪。停工留薪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报人事处备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间各项薪酬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度事假累计5天以内(含)的,各项薪酬待遇不变;5天以上的,从第6天起,每天按照当月所有应发薪酬的1/22的比例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及学校批准的产假内,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教职工,薪酬待遇全额发放;参加生育保险的教职工,在社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与学校发放的薪酬待遇中,就高发放。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的产假延长期内,当月校内各项津补贴之和的25%发放至个人,75%由所在二级单位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自主发放。

第二十一条 年薪制人员请病假、事假或产假的,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其月薪酬为基数,20%部分视为国家基本工资,80%部分视为校内各项津补贴,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款及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制人员请病假、事假或产假的,统聘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款及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校聘和院聘人员,按《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婚假、丧假、哺乳假期间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试用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扣除次月校内各项津补贴之和的一半;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全额扣除次月校内各项津补贴之和;10个工作日以上的,从次月起停发全部薪酬待遇。

第五章 处分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分别处分或处理如下:

(一)经常性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不依规履行请假手续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可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或全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含)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的,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四)因严重缺勤,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合格的,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学校调整工作岗位安排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如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明确岗位责任,严格考勤管理,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出现违纪情况的,所在二级单位应于15天内将违纪情况、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和单位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核实相关情况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于考勤有关事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在其年终考核和年终绩效中予以体现;不如实记录考勤情况或不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情况的二级单位,对该单位的年终绩效予以扣减。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委员会负责申诉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日常管理暂行规定》(校发〔1997〕10号)和《中央财经大学校内岗位津贴暂行办法》(校发〔2004〕107号)中相应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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