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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为促进研究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术组织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院学科发展。

第一章 组成规则

第一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当体现研究院的学科代表性,人数为11人。其中,研究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根据研究院学科的实际情况,以学术为导向,以科研能力为标尺,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推荐产生;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另聘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替换时,由院党政联席会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研究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研究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教学、科研等人才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学位授予的标准;学术道德规范;科研奖项、科研基金的设立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职务评审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学术称号设立和评选等学术标准;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对外推荐;人才引进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等;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其他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事项;科研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对外合作研究、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方案等;

(五)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建议: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和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位授予、教师职务评审、评优推荐过程中的学术争议和申诉;

(六)讨论审定需要由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原则:

(一)弘扬学校学术精神与学术理念,倡导正确的学术价值观,推动形成潜心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二)熟悉研究院的发展规划,把握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对研究院发展战略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以实事求是、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参与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提交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事项进行认真讨论;

(四)秉承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评价学术成果、仲裁学术争议、处理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委员会的权威;

(五)依据《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履行学术委员会各项职责。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评议重大事项,并给出建议性结论。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应该以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涉及研究院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的结论需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是否采纳或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文档备案制度,会议记录和审议结果均应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保存、备案。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财经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授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财经研究院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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